男子酒后泡澡死亡和他一起喝酒泡澡的人有没责任?
图据百度人们常说“无酒不成席”,平日里亲友同事间聚会,大伙都少不了用酒助兴。不过贪杯有风险,去年年底,井研的老李就在醉酒后没有醒来。
老李家人一纸诉状将当日与老李一起喝酒的人,以及老李酒后泡澡的井研某宾馆,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这两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老李,36岁,井研人。去年年底,老李和于红强、朱强、肖志力四人,共同在包工头钟小刚承建的井研县档案馆工地做工。
去年12月23日,因工地业务完工,钟小刚邀约上述四人,一起到井研县一家荤豆花店吃晚饭。
饭桌上,除于红强没喝酒外,老李等四个人喝了2斤白酒,哥几个都有说有笑,聊得很开心。
酒后,一桌人又相约去当地按摩店按摩。
按摩结束后,5人又一同驾驶摩托车,前往井研县某宾馆洗浴中心(以下简称宾馆)的澡堂泡澡。
谁也没料到,看似开心的一场聚会,意外发生了。
老李在泡澡过程中发生晕厥,宾馆服务人员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遗憾的是,当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老李已经死亡。
经鉴定,老李是因胃内容物返流致气管、支气管堵塞引起窒息死亡。
事件发生后,该宾馆经营者支付了丧葬费15000元和尸检费6000元,一同饮酒泡澡的包工头钟小刚,支付了丧葬费10000元。
老李的突然离去,让家人悲痛欲绝。老李的家人认为,老李的死,钟小刚等四人以及宾馆都应该承担责任。因为,钟小刚、于红强、朱强、肖志力4人与老李在吃饭过程中大量饮酒,相互劝酒的行为导致了悲剧发生。
5人均系成年人,在明知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不能泡热水澡,还相约一起去洗浴中心。因热水加剧老李血液循环,最终导致其胃内容物返流致气管、支气管堵塞致窒息死亡。
此外,该宾馆洗浴中心在明知死者大量饮酒的情况下,还让其洗浴泡澡,而且没有及时发现死者的状态,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该宾馆的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防范和提示救助义务,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老李家人将钟小刚等4人以及宾馆起诉至井研县法院。在诉状中他们表示:5被告的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老李的死亡,是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5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2787.4元。
庭审焦点 责任如何划分?
同行者称:
没有发生劝酒行为不该担责
在日常生活中,饮酒劝酒的场面可能很多人都经历过。那么,一同饮酒发生事故后,同行的人应该担责吗?在本起案件中,同桌吃饭饮酒的人钟小刚等人应该担责吗?洗浴中心应当承担责任吗?
该案起诉至井研县法院后,该院于今年3月进行了两次开庭。
在审理中,钟小刚表示,在大家和老李喝酒期间,相互并无劝酒的行为,从喝完酒到按摩店洗脚,老李都是骑的摩托车,他的意识是清醒的,身体处于正常状态,在洗脚期间也是与大家有说有笑。而且,去泡澡也是老李组织的。
因此,钟小刚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对老李的死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钟小刚表示,宾馆的洗浴中心应当明确喝酒后严禁泡澡。当晚,他和老李等5人去泡澡时,服务员没有制止,而且对泡澡期间可能发生的情况也没有防范措施,没有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仅有一个搓澡工,且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因此,钟小刚认为,老李的死亡应当由老李及宾馆承担责任。
宾馆称:
应由陪同饮酒者担责
宾馆方则认为,老李死亡的原因不是溺水死亡,也不是在浴缸外摔死,老李也没有晕池,而是因为醉酒,导致胃内容物返流致气管、支气管堵塞死亡,通俗说就是醉酒后呕吐堵塞气管导致的死亡,所以与老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泡澡过程中,钟小刚等4人没有管老李,在其还没有从浴池里出来的情况下,大家就先出去了。
宾馆方还表示:“我们在浴池的显眼位置设置了‘严禁酒后泡澡,否则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并且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劝阻,同时当宾馆工作人员发现老李不对劲时,立即将他从浴池内拖了出来并及时拨打120和进行抢救,并报警。”
因此,宾馆方认为,他们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起饮酒泡澡的4人均担责
该案在经过两次审理后,近日,井研县法院结合本案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宾馆赔偿本案四原告(老李家人)共计人民币1631.58元(宾馆之前已付丧葬费和尸检费2万余元)。
同时,钟小刚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315.79元(钟小刚之前已付丧葬费10000元);于红强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315.79元;朱强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315.79元;肖志力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315.79元;被告钟小刚、于红强、朱强、肖志力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此外,驳回原告李某某等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啥这样判
在本案中,为何认定钟小刚等四人以及宾馆对老李的死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又是如何划分的?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李在与钟小刚、于红强、朱强、肖志力共同进餐期间,大量饮酒,程度达到醉酒状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于自己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酒量以及饮酒后的身体反应等应有明确和清醒的认识与判断,其首先应对自身的安全负责,但其却放任自己的行为,不顾“醉酒后容易呕吐”和“酒后不宜泡热水澡”等生活常识,在醉酒后仍去泡澡导致了不幸后果的发生,老李的行为是自甘风险的行为,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故确定其承担70%的责任。
而被告钟小刚、于红强、朱强、肖志力与老李进餐饮酒,该行为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对于共同饮酒者酒后的安全,每个人都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其中于红强虽然未饮酒,并不能免除其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因为,在晚饭结束后,四被告并没有将处于醉酒状态的老李送回家,而是不顾“醉酒容易导致呕吐”和“酒后不宜泡热水澡”的生活常识,与老李一同驾驶摩托车去泡澡,且在浴池内也未对老李的状态进行合理注意,而是先行离开洗浴场所,将处于醉酒状态的老李独自留在浴池内,未尽到适度、合理的提醒、注意、照顾之义务,最终导致了不幸后果的发生。
因此,四被告对老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负有共同过失,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难以区分各自的责任大小,故确定被告钟小刚、于红强、朱强、肖志力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宾馆在本案中的责任,法院是这样认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宾馆作为洗浴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的《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的规定中,包含了“应在沐浴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入浴的禁浴标志,以及对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宜就浴的警示标志”等规定。
在本案中,宾馆并未履行上述列举的相关义务,前台接待的工作人员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老李要求沐浴的行为也未进行有效劝阻,发现老李在浴池中晕厥后,工作人员也未能进行专业的抢救,因此对于老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确定被告宾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该案死者及原告的实际情况,对各被告所赔偿的金额进行了计算。
(文中当事人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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