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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坦白受贿事实一审免于刑事处罚

兰州晚报 2014-12-31 10:00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兰州市纪委在调查兰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西固段征地拆迁问题时,要求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相关人员主动到纪委交代问题,原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董某某立即前往,主动坦白自己受贿3.5万元的事件经过。昨日,红古区法院发布一审判决,董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董某某生于1963年12月,中共党员,原系兰州市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兼兰州市西固区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主任。2013年底,兰州市纪委调查兰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西固段征地拆迁问题,要求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相关人员主动到纪委交代问题,董某某立即前往市纪委,交代有关自己受贿的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2013年12月4日,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董某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2014年9月15日,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向红古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查明:2006年7月,兰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启动,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意图拿到这个项目,她找到时任兰州市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董某某帮忙。随后,兰州市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与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区8个村6000多户房屋拆迁评估项目,并及时结算了评估款。张某某为感谢董某某在公司业务工作中给予的帮忙照顾,以及为了维系和董某某的关系,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张某某3次送给董某某现金各5000元,共计1.5万元;2011年、2013年中秋节,张某某两次送给董某某现金各5000元,共计1万元;2011年,张某某送给董某某现金1万元;2013年张某某送给董某某价值40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案发后,董某某将所收现金3.5万元及价值4000元的手机一部全部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侦查机关立案前,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兰州市纪委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前,被告人董某某能够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应属犯罪情节轻微。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董某某的认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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