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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酒驾,关乎你我他

山东法制报 2015-05-20 13:03 大字

个案聚焦:2015年2月,汶上籍男子王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中与行人侯某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侯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3.4mg/100ml,属醉驾。

醉驾原因:“酒后不驾车”尚未成为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禁忌和行为规范。分析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54人,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第一,有的对醉酒驾驶车辆的范围认知错误。第二,有的无业人员或无稳定工作者缺乏约束力。第三,有的经商人员因应酬交际频繁且又缺乏应有的自律。第四,有的认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具有特定时间性,侥幸心理严重。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2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1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告诫:在把酒言欢之时,放下手中车,握紧家人幸福、自身安全和社会责任。李瑞  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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