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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布企业职工 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济南日报 2012-05-24 14:22 大字

点击查看原图最多增长22%最少增长6%

■记者刘敦亚通讯员郭召利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昨日,发布了济南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2011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614元为基数,确定了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6%。

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据了解,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1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垄断行业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前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2012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以及负责人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负责人年薪。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确定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3%。

30日内上报工资增长幅度

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将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要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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