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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节醉酒身亡 “酒友”都要赔偿

贺州晚报 2014-06-14 19: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谭碧云通讯员叶夏)去年12月18日,本报三版报道了钟山县某村村民因惯节聚集在饭桌上划拳豪饮时,一人因酒精中毒随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近期,钟山县人民法院对钟山县“醉酒死亡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共同饮酒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6458.75元。

2013年11月21日(农历十月十九日)是钟山县某村的惯节日。当天中午12时许,被告陈某元与董某莲相约到被告陈某安家惯节。中午吃饭的时候,陈某元等被告与董某莲同桌共吃午餐,席间,被告陈某元、陈某志、陈某龙等6人与董某莲采用猜码打牌的形式赌喝白酒。被告陈某安、陈某章、陈某永未参与饮酒。

当天下午4时左右,宾客基本已散场,家主陈某安便用小车将醉酒后的董某莲送到与其结伴而来的被告陈某元家。到了被告陈某元家后,董某莲有呕吐、小便失禁等现象。被告陈某元将董某莲安置休息后不久,便发现董某莲脸色不对,于是拨打120电话,其后到场的医护人员发现董某莲已无生命体征。根据钟山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董某莲因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21日死亡。

事发后,董某莲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董某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危害,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以承担70%为宜。被告陈某元、陈某志、陈某龙等与董某莲的共饮行为致使董某莲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未履行共同饮酒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董某莲醉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其六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未参与饮酒的被告陈某安、陈某章、陈某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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