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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180吨危险废物,六人获罪犯污染环境罪,1人被判刑,6人均被处罚金

牡丹晚报 2016-07-15 06:51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黄先锋记者 邵建国) 被告人张某海等6人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近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决犯污染环境罪,这是该法院迄今为止单次因污染环境所涉被告人最多的一起案件。

2014年8月中旬,张某海、战某柱针对当下有些企业对废弃物管理不严的漏洞,预谋在巨野县建厂,以利用化工废料提炼硫磺。二人分工明确,由张某海负责寻找办厂地点,曾在化工厂做过技术员的战某柱负责原料购进和提炼技术。

张某海遂找到熟人孔某芹,提出让孔某芹提供场地的想法。随后,孔某芹找到弟弟孔某战,孔某战将位于巨野县太平镇孔庄村北自己的一块责任田,以及相邻的郓城县唐庙乡丁庄村一闲置木材加工厂租给他们存放化工废料。

战某柱又通过中间人李某泽,联系到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化工废料销售的陆某安。陆某安遂以每吨补贴70元的价格,向李某泽提供了其公司生产乙基氯化物过程中蒸馏环节产生的反应残渣180吨,分两批次发往巨野县。

由于这些废弃物散发的强烈刺激味,经居住在周围的村民举报,巨野县

环保局、公安局依法

对这些废弃物予以封

存。经过市环保

局等单位检测,

这些废弃物

呈强酸性,为

危 险 废

物。为尽

快 减

这些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巨野县环保局、公安局在紧急采取多项防止泄漏扩散措施的同时,对上述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海、战某柱、李某泽、陆某安、孔某芹、孔某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高达180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海、战某柱、李某泽、陆某安、孔某芹、孔某战罚金3万元。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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