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覆盖 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216种省增补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本报讯(记者晁会芹)记者从市医改办获悉,6月30日起菏泽市各县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216种省增补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这标志着菏泽市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覆盖。
据悉,基本药物制度是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菏泽市第一批试点县单县于2010年3月25日实行了基本药物制度,巨野县、郓城县和东明县三个扩面县也于去年12月1日启动实行了基本药物制度,剩余六县区按照市政府要求于6月30日前全部启动实行,从而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后,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共计523种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库存的非基本药物也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按进价销售。
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后,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平均降低42.33%,乡镇卫生院门诊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6.04%,门诊次均费用由原来的35.19元降为26.55元,降幅24.55%,乡镇卫生院住院次均费用由原来的1246.56元降为1039.74元,降幅16.59%。为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运行,需各级财政补助约16820万元。
这项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改变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体现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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