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0万元责任人被行政拘留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两起环境违法案件
○第三方检测机构从扣押罐车中提取水样 ○肉类加工企业污水处理站密闭设备拆除 □陈功本刊记者陈强
因为降雪压塌了污水处理站密闭设备,公司不但没有及时修复,还停止运行除臭塔,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保公司承接污水处理业务后,为图方便,违规倾倒污水。近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日常检查和举报,深挖细查,联合执法,严肃查处了两起环境违法案件,当事责任人在被分别罚款20万元、10万元的同时,还受到公安部门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肉类企业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2019年10月15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肥东县经开区的一家从事肉类加工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承租的污水处理站密闭设备,因为降雪,导致被压塌损坏,公司没有及时修复,并停止运行除臭塔,违反了环评中“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密闭,设置1套生物除臭设备,将臭气集中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的规定,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经调查取证,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违法行为当事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据相关条款,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企业,决定予以20万元行政处罚。
环保公司为图方便违规倾倒污水
2019年11月16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在店埠镇安乐村用罐车倾倒污水。
执法人员赶到了现场,扣押罐车。经查明,安徽某环保公司在承接污水处理业务时,为了方便起见,竟安排驾驶员驾驶临时牌照为皖MM5×××的槽罐车,将从徽商城物流区清理管道的污水,拉运至店埠镇安乐村的空旷地面,进行倾倒。事后,经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取样检测,倾倒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0mg/l、氨氮浓度为9.40mg/l、总磷浓度为5.06mg/l,超过排放标准,该公司的行为属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经调查取证,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违法行为当事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据相关条款,对违法倾倒废水的当事人,决定予以10万元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两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履行行政处罚案件手续后,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县公安局。近日,两起环境违法案件当事责任人,被肥东县公安部门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集中整治生态环境领域乱象
据了解,2019年以来,县生态环境分局以环境信访工作为切入点,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以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核心,结合生态环保执法大练兵活动,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检查,严格日常监管执法,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能,形成强大的环境监管执法合力,有效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按照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部署,聚焦生态环境领域乱象,开展集中整治。自3月起到12月,按照“边扫边整边建”的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乱象排查,规范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移送处置的程序,全力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特别是将进一步加强与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联合行动,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大合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反复举报、整改仍不到位的,进行重点梳理排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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