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残缺一龄童遭“咬指之痛”究竟怪谁?法院判定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肥东晨刊 2018-08-02 08:54 大字

□李媛媛 本刊记者 陈强

本想带着1岁多的孩子到小区内的游乐健身器材旁玩耍,没成想被一零件缺失的健身器材切伤了孩子的手指,并进行了手术。事后在上门找到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协商赔偿未果后,孩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及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肥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9月19日上午,1岁多的小王在外婆的陪伴下,来到了外婆家小区里的游乐健身器材旁玩耍,未成想因为其中一健身器材存在橡胶片缺失,致使小王的左手拇指被该健身器材的铁质且锋利的部件切伤。

事故发生后,小王的家人连忙将其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左手拇指不全离断伤,医院对其进行了“左手拇指不全离断伤断指再植术”,用去近万元医疗费。

想到孩子因为健身器材而受了伤,小王的家人找到了小区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他们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小区内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维修,亦不张贴警示标志,未尽到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而小区开发商作为健身器材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赔偿他们因小王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精神损害等损失。

而在多次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即小王的父母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小区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受伤的过错是他们造成的。另外,开发商认为其已将小区建成交付,并不是小区的管理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肥东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为该健身器材的维护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王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小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原告的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小王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至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开发商,法院认为在该小区建成后,开发商将该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等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交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健身器材不具有维护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王9000多元。

新闻推荐

政法宣传工作培训班开班

近日,肥东县政法宣传工作会议召开并举办通讯员培训班。会上通报2017年度全县政法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表彰2017年度政法宣...

肥东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肥东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