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

肥东晨刊 2018-07-27 09:16 大字

   为进一步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肥东县水环境质量,肥东县出台《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在全县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乡镇(园区)界断面、出县境断面和合肥市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辖区将支付污染赔付金;当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辖区将获得生态补偿金。

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多因子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于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者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项指标,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月度监测数值超过年度目标值时,由责任辖区对县财政进行污染赔付。以SPI指数作为污染赔付因子的断面,当月度SPI值超过年度目标值时,由责任辖区对县财政进行污染赔付。

据悉,县环保局将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县财政局予以通报至各乡、镇(园区),同时向社会公布。县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本刊记者 顾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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