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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溺水身亡校方疏于管理被担责

河池日报 2012-03-02 09:14 大字

 

环江讯

 

陈某是某中学一名学生,品学兼优,深得家人及老师的喜爱。2010年11月28日(星期天)清晨,陈某和同学、老师一起去野炊,回来后就在学校练习舞蹈。直到19时,才独自回家,在过桥时不慎跌落河中,溺水而死。其亲属于2011年2月起诉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35万余元。

环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校外溺水死亡,地点不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管理范围,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与陈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陈某家属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未将陈某到校和离校返家的时间告知家属,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对陈某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属和陈某本人亦有过错,遂判决学校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陈某家属2万余元。

(覃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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