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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并更换法人后拒付认可欠款 “变脸”公司被判偿还13万元旧债

河池日报 2011-12-22 09:46 大字

 

金城江讯

 

一药业公司因更名换法人后,对前公司法人欠下的工程款不予给付。近日,金城江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药业公司将所欠的13万元工程款如数付给工程承包人。

2003年6月23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韦某,与河金城江区某药业公司法人签订合同,承包该厂区的绿化和美化工程,2004年12月5日工程竣工。经结算,工程款总计为327650元,后药业公司先后给付19万元工程款给韦某后,尚欠的13万元一直未予给付,韦某多次追讨未果。

今年9月22日,药业公司承包给他人,公司更名为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认为,韦某的工程款是前公司及其法人所欠,与他们无关,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药业公司付清余款。经查,被告“接管”其前身的公司并更名时,已签字认可其前身尚欠韦某的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债权和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韦某的诉请于法有据,遂判决药业公司支付给韦某工程款130911元。

 

 

 

(韦文斐

 

罗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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