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男子获刑1年6个月
漫画/张永文
12月17日,勉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该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杨某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杨某于2011年11月1日与勉县金泉新一垭豁岭石场经营者郭某签订了联营开采合同,即日起由杨某负责石场的开采、生产,所需工人由杨某自行组织,工资由其支付。2012年2月起至2014年12月初,杨某先后聘用补某等多名员工进入石场进行开采工作。2012年度开始,杨某以资金紧张,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开始拖欠补某等24名员工工资共计73.92万余元(至2014年11月底),补某等人多次向杨某讨要工资,均未果。
2014年12月20日后,杨某为逃避员工讨要工资外逃。2014年12月26日,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勉县金泉新一垭豁岭石场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杨某于2014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杨某依然为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在逃。
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通过相关部门协调,郭某付21名员工工资累计42.75万余元。2015年4月3日,杨某到勉县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其妻先后支付员工王某等6名员工工资共计25.47万余元。王某等6人表示对杨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与他人联营勉县金泉新一垭豁岭石场期间,拖欠按联营协议应当由其发放的24名员工工资,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继续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勉县法院 杨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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