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摩托撞伤路人 男子被拘役罚11万元
豪饮6瓶啤酒后,勉县男子醉驾将人撞伤。近日,勉县男子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赔偿被害人11万元。
2015年1月16日凌晨零时许,张某在家接到朋友蒙某的电话约他去喝酒,便驾驶自己的无牌两轮踏板摩托从联合新村的出租房出发,找到蒙某后去夜市一家烧烤摊吃烧烤喝啤酒,当时二人要了12瓶啤酒,一直喝到凌晨4时许结束,张某喝了6瓶左右啤酒。
酒后的张某骑着他的踏板摩托沿解放北路由南向北行至解放北路与联盟路交汇路口后,右转弯进入联盟路行驶,准备穿过联盟路走新兴北路,然后从小孔明幼儿园门前的路上返回出租房,当其走到联盟路原三粮液酒厂门前时,把一个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某撞伤,与行人碰撞后,摩托失去控制,继续前行撞在路右的道沿上倒地,张某也被摔倒在了地上,失去了意识,后来交警到现场后他才刚醒过来。
当日,民警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并抽血采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5mg/100ml。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张某在该起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5.5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由被告人张某赔偿受害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合计11万元。
勉县检察院庄淑娴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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