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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污水溅进车内未道歉 他将路人眼部打伤

华商报 2014-07-01 21:06 大字

因路人将污水溅进车内扬长而去,勉县男子将其打成青光眼。近日。该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汉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某将驾驶的车辆停靠在汉台区汉武路通往叶家营公路边等人,此时陈某驾驶货车从其旁边通过,未留意将水坑里的污水溅进杨某车内。杨某见陈某未停车道歉便离去,心生不满。于是驾车追赶陈某货车至叶家营一化工公司院内,要求陈某向其道歉。在陈某否认将水溅入杨某车内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扯、殴打。

杨某挥拳击打陈某头部、面部,陈某亦挥拳朝杨某面部等部位击打,陈某报警,后双方被围观群众拉开。陈某被送往三二0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继发性青光眼。2014年12月3日,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陈某头部及右眼损伤系他人钝性外力所致,头部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右眼损伤致继发性青光眼均属轻伤二级,右眼损伤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头部损伤不构成伤残。

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汉台法院 姜晓玲 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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