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闹离婚儿媳欲分房产 老两口出示借条起诉讨借款 法官: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为赠与性质的,则认定为借款,小两口须共同偿还
□本报记者陈静通讯员唐柳丽
老两口出资给小两口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小两口的名字。不成想小两口闹离婚,怎么劝和都不行。眼看用一辈子积蓄为孩子买的婚房要被一分为二,老两口一纸诉状将儿子媳妇告上法院:当年资助你们的钱都还回来!———这是日前象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这样的官司法官会怎么判呢?
男方父母慷慨资助买婚房,儿媳起诉离婚要求分房产
2008年初,姚某和李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明知李某没有购房能力,姚某仍毅然决定“嫁给爱情”,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期临近时,李某的父母通过汇款形式,先后将58万余元汇至李某账户,让其购置婚房。结婚后,两人用购房余下的钱买了车。房屋及轿车的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
随着姚某怀孕、儿子出生,小两口在生活方式、孩子教育等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大,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冷战,姚某常带着孩子回娘家住。吵的次数多了,姚某对这段婚姻充满了怨怼和失望。2019年2月,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对两人名下的价值60万元的房产及价值8万元的小轿车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父母起诉要求儿子儿媳归还购房款,获法院支持
李某父母前后拿出大半辈子的积蓄58万余元为儿子儿媳购置婚房。不料小两口闹离婚,因为房产证写的是儿子和媳妇的名字,房子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而姚某在未出一分钱的情况下,就可以得到一半的房产,这让老两口无法接受。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小两口归还购房款。
庭审过程中,李某父母主张,李某和姚某名下的房产购置的相关费用均系他们出借给二人的,并向法庭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购房定金和首付款的收条、房产证人证明等证据。李某对借款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借款应当由自己和姚某共同偿还。而姚某表示,欠条上没有她的签名,只有李某一个人的签名,且自己从不知情,不能以此证明自己与借款有关系。对于老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姚某予以承认,但她认为这笔钱不是借的,是李某父母赠与她和李某用来买房的。而且李某父母提交的证据来源于李某,李某出具借条的时间也发生在两人离婚诉讼期间。“这肯定是他们(李某及其父母)为了争夺房产串通好的。”姚某一再强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所涉借款均发生在姚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支付二人共同购买房屋的款项,姚某对此知情,而姚某又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这是李某父母的赠与。另外,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说,父母为成年的子女出资购买婚房,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该笔58万余元的购房款属姚某及李某的共同债务,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声音:是借款还是赠与?
近年来,因为离婚官司带来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借贷问题越来越多。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钱到底算不算赠与呢?象山法院石小娟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法律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应认定为赠与性质。
石法官说,在本案中,李某父母交与儿子及儿媳的58万余元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断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某父母在交付钱款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所以赠与关系有待评估。综合本案证据事实,双方应属借贷关系。石法官解释,结合姚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能力及李某父母提供的转款凭证,可认定该笔购房资金来源并非姚某和李某的资金。另外,这些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二人居住的房屋,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且购房的利益为夫妻共享,那么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姚某和李某共同偿还。
石法官表示,在法律意义上,子女一旦成年,父母已尽抚养义务,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是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并非父母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没有明确出资款项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无偿赠与。如果要确定赠与性质,必须是父母明确表示,最好形成书面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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