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有了规范 收费停放点要做到“四个统一”

桂林晚报 2019-08-01 10:49 大字

秀峰区城管执法人员将非机动车移入停车区域。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秩序,也造成市民交通不便。7月31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桂林市从8月1日起实施《桂林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城市非机动车占道停放综合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管理秩序,保障市民交通出行的合法权利。

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要“入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占道停放规范管理,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从去年年初起,桂林市相关部门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开始起草《办法》,并广泛征求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各城区政府以及相关委、办、局等11个单位的意见,并对相关修改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办法》一共21条,内容主要包括适用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等方面内容。

桂林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办法》。《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包含共享单车)、人力三轮车、二轮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及时整治和清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停放场所规划设置及管理,监督管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非机动车停放,并负责《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除市级管护道路两侧及人流密集的商场、广场周边区域外非机动车收费和辖区内免费停放场所的设置,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收费停放点要做到“四个统一”

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桂林市非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高,各类非机动车违规停放严重侵占了大量道路资源,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办法》的制定与出台,进一步加强了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法治化管理,也维护了市民出行的合法权利。

非机动车的停放点实行划线免费管理和收费管理,其中,桂林市各城区市级管护道路两侧及人流密集的商场、广场周边区域的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点位由市城管部门设置,其它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点位由各城区城管局设置后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的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票据;(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三)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四)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六)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停放的非机动车。

《办法》加强了对违规停放非机动车的管理,处罚根据《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停放非机动车辆超出停放线或者无序停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划定停车位或者设置地锁等装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至于无序停放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的,使用人在现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使用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经营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妨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谭熙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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