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一公司被判侵权 赔偿1500元

桂林晚报 2019-07-30 10:42 大字

作者拍摄的风景照片莫名出现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站页面上,而自己却毫不知情,一怒之下,作者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1500元。

摄影作品被擅用作者起诉侵权方

卢凯(化名)是一位专职摄影师,在风景摄影方面有一定造诣,其摄影作品多次在摄影大赛中获奖。2018年上半年,他发现位于瓦窑的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页面上,出现了一幅自己于2011年创作的摄影作品。而此照片,他已于2013年12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卢凯认为,该公司在未征得他的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用于盈利,已侵害了他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气之下,卢凯将该公司诉至叠彩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并承担他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摄影作品归属无异议,但辩称,被控侵权图片系被告从互联网上下载,下载时网页未提示有版权声明,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并且网站已于2018年6月份关闭,停止运营,涉案被控侵权图片仅起到美化作用,公司并未将该图片用于营利。

法院判被告侵权

经过双方举证,法院认定,经比对,被告网站上发布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名称内的涉案摄影作品在内容、构图、拍摄角度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别。根据《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上述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卢凯,其对该幅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上传、发布与原告编号名称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幅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被告辩称其网站上使用的图片系从互联网上转载,转载时该网站上未注明版权所有等信息,且被告并未将涉案图片直接用作经营营利,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任何公民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并不需要权利主体对其享有某种权利作出特别提示、说明;另外,不论权利客体系由权利人或他人实际占有,其他公民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故被告随意从互联网上转载、使用涉案图片,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相应报酬,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涉案图片来源合法,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本案中,原告对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及被告获利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鉴于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系用于文章配图,侵权程度有限;而涉案摄影作品内容为城市建筑,其创作难度及艺术水准相对不高,综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其他因素,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元,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酌情确定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卢凯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蒋璇通讯员廖俊凯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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