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不能对抗专门管辖

贵港日报 2019-09-01 10:29 大字

覃塘讯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约定发生争议时的法院管辖。那么协议管辖是否都有效?法官明确告诉你:协议管辖不能对抗专属管辖,更不能对抗专门法院管辖。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及管辖权异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铁某局将覃塘区某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发包给某公司,某公司设立的电气化改造项目部与冯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劳务、土方工程等转包给冯某,并约定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某公司所在地的某法院起诉。冯某将该工程的土方开挖、平整工程转包给肖某。施工期间因工程款起争议,肖某诉至覃塘法院,请求中铁某局、某公司、冯某支付尚欠工程款。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移送某法院审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肖某向覃塘法院递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证实该案是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是因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引发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中铁某局电气化改造项目部与冯某在合同中约定由铁路运输法院以外的某法院管辖,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门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据此,本案最终由贵港中院裁定移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唐小兰黄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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