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贵港日报 2019-08-22 10:07 大字

本报记者易舟芹

买房,对市民们来说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可怎样让市民们能防范商品房预售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会议,贵港市9家商业银行代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为什么要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因为有的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个别楼盘出现“未批先售”、挪用预售资金等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新制定《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资金?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出售时,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据了解,原《贵港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于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贵港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年来贵港市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原《暂行办法》施行过程中出现了不适应贵港市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情况。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甚至造成烂尾楼工程,给购房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商品房预售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贵港市实际,近日,贵港市重新制定《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或者义务,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步骤,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比例和各节点申请使用最高限额,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和处置方式等。

《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的不同之处

重要变化之一便是调整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比例、拨付比例。在监管比例方面,监管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申报的预售资金总额40%确定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

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各节点相应的使用数额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一)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总额的30%;(二)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总额的50%;(三)监管项目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总额的70%;(四)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总额的90%;(五)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以申请解除监管账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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