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月起施行新的农村公路条例
■下放“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权限,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县道由设区市政府批准,乡道、村道由县级政府批准
■列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立项手续。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明确“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此项规定为全国首创
本报南宁讯(记者/吴丽萍实习生/彭鑫云)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就资金保障、审批权限、建设程序、运营、规范村道管理等作出规定,呈现诸多亮点。
《条例》将重点解决农村公路资金短缺问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建立运营补助机制。《条例》还规定,要下放“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权限,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县道由设区市政府批准,乡道、村道由县级政府批准。
为简化农村公路尤其是一般农村公路的建设程序,提高建设效率,《条例》明确,把列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立项手续。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多个项目可一并验收。
《条例》还明确“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此项规定为全国首创,填补了农村公路运营的立法空白,为全区各级政府制定对农村客运的扶持政策、建立农村客运运营补助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还对提升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将通自然村屯道路纳入农村公路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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