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连续14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本报兰州讯(记者房惠玲)10月10日,记者从“民政助力脱贫攻坚”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连续14年提高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年4020元,一、二类对象年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020元、3816元,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已全部超过省脱贫标准,纳入低保的贫困家庭均实现了吃穿“两不愁”。
据介绍,针对甘肃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兜底保障任务繁重的实际,甘肃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2018年以来共筹集社会救助资金216.26亿元,为推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奠定了资金基础。全省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分别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年6426元、7626元、8826元。同时,今年5月份以来由于甘肃省居民消费价格连续上涨,达到了国家和省上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向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连续发放了4个月的临时物价补贴1.2亿元,有效保障了在物价上涨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截至2019年第二季度末,全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56.8万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10.38万人,其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共有74.2万人(农村低保71.9万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2.3万人),占全省未脱贫建档立卡对象总人数的66.8%,切实做到了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此外,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效,防止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脱贫后又返贫的情况发生,甘肃省决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确保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对渐退期满没有实现稳定性脱贫的对象,仍要享受低保救助政策。对因灾、因病、因各种事故出现突发性困难的群众及时启动临时救助工作,解决急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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