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旅游起争端 妨害公务被判刑
[摘要]本报记者 杨燕 实习生 周敏 通讯员 李斌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董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一辆轿车前往颍上县八里河风景区游玩时,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景区工作人员报警,颍上县公安局八里河派出所民警姜某、郑某接警后,带协警黄某、孙某等出警到达现场。民警表明身份并了解情况后,依法口头传唤董某到颍上县八里河派出所配合调查,董某态度恶劣拒不接受传唤,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致使黄某左耳后部受伤,后经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认定,属轻微伤。
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民警处置不恰当,没有女性警察在现场的意见,经查实,民警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提出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查实,被告人董某系被民警强制传唤带至颍上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非主动到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涉世未深、行为冲动引发本案,且自愿认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适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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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立成 实习生 奚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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