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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路设施 违法受到处罚

阜阳日报 2014-05-27 10:12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冯启俊 通讯员 王蕴

为了在自家宅基地前做水泥地面,临泉一农妇竟然擅自在省道边挖了一个5米宽、35米长的大坑,并将道路护栏、绿化树“移走”。近日,该农妇被依法刑事拘留。

5月4日,临泉县公安局杨桥派出所接到市公路工程公司技术人员报警称:在临泉县102省道K181+900处路南边,公路路肩被挖出了一个5米宽、1.5米深、35米长的大坑,路边24米长的护栏被盗窃,绿化平台上的3棵树木也不翼而飞,估计损失价值2.7万余元。

杨桥派出所民警随即开展大规模走访排查,查找和案件有关的一切可疑线索。经查,5月3日晚上6时至夜间24时,杨桥镇孙庙村民张某(女),为了在自己宅基地前做水泥地面,在临泉县102省道K181+900处路南处,找一台挖掘机将公路路肩挖出大坑,还将路边前后护栏卸掉,放在路南边的一间空房子里。绿化平台上的3棵树木,也被其移栽到了其他地方。张某称,挖路肩是要埋设下水管道,目的是为了在公路边经营洗车店。

民警迅速行动,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处罚。

公路标志、标牌、护栏等交通设施,不仅具有一般性的财产权利,在公路上还起着指示、警示和安全防护的功能,当它一旦受到破坏,不仅影响公路上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还将危害整个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

我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也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路政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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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刘子奎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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