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燃气管理 《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2月1日实施
记者 李玲 报道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
(二)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三)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四)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九)倾倒燃气气瓶内残液;
(十)利用燃气气瓶互相倒灌燃气;
(十一)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近日,《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下称《燃气管理办法》)颁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东营市规范燃气经营、使用、管理的首部政府规章,为东营市燃气管理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支撑。
《燃气管理办法》分八章,共62条。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燃气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燃气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燃气管理办法》明确,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办法明确了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
《燃气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因建设工程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专门的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燃气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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