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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管工伤依法判决仍需赔偿

黄河口晚刊 2013-11-23 16:29 大字
本报讯 在垦利县某设备制造厂上班的张某,在上班期间不幸受伤,雇主却以双方合同中约定:“雇工发生工伤,厂方概不负责”拒绝赔偿。11月21日,张某将“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设备制造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据了解,张某是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挫伤的,在医院住院治疗。起初设备制造厂还派人到医院看望张某,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后来随着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双方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后来厂方干脆避而不见,并以双方合同中约定“雇工发生工伤,厂方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无奈之下,最终将该设备制造厂起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雇佣合同中约定的“如雇工发生工伤,厂方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垦利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该设备制造厂赔偿因工受伤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 (记者 周广学 通讯员 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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