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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销售首案 主犯领刑12年

四川日报 2013-08-06 15:49 大字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川省法院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处罚力度——

□本报记者 刘春华

8月5日,省法院通报了全省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情况,以及6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件。其中,刚在宜宾翠屏区法院宣判的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主犯被重判12年,处罚金100万元。

省法院刑二庭庭长白宗钊介绍,此案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5月实施以来,四川省适用的首例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司法解释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明确的定罪标准。

典型案例

地沟油冒充色拉油

每吨售价1万余元

2011年3月,仁寿人汪永建到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级混合油(简称“地沟油”)。因自己经营的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收购饲料级混合油的资质,于是他伪造重庆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以重庆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名义,在2011年3至9月期间,以每吨7300余元的价格从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购进饲料级混合油。

汪永建将购得的地沟油加工提炼后,冒充纯猪油分提油,以每吨9300余元的价格,将36吨多卖给中江县新龙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谢军。2011年6月左右,汪永建又将8吨多冒充的猪油分提油,销售给朱廷杰用于食用油销售;将其中高熔点部分的地沟油与猪油混合后,销售5吨给乐山犍为县的张熙贵用于蛋糕加工。

2011年3至9月期间,朱廷杰数十次从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油品260余吨,安排工人直接将油品分装后,贴上“杰欣”牌调和色拉油标签,以每吨1万余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汪永建共被判处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处罚金80万元,其公司也被处罚金80万元。朱廷杰因情节严重,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司法解释

明确定罪标准

最高可判死刑

白宗钊介绍,在今年5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前,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界限并不清晰,比如生产销售地沟油,以前就没有明确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罪与非罪的界限。对犯罪对象、犯罪环节、犯罪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较为系统地解决了定罪问题。

其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等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判处罚金,且上不封顶。“‘两高\’的司法解释,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白宗钊说,在过去的两个月里,省法院对全省法院一线刑事法官进行轮训,专门就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讲解,并就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

最新进展

建行刑衔接机制

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罪惩罚

目前,四川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并不多。白宗钊分析,出现此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以前危害食品安全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认识不统一,导致这类案件提交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此外,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在认识标准的把握上,也有不太统一的地方,比如食品安全的鉴定等,鉴定机制不通畅,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也是导致案件少的原因之一。

为解决上述问题,参照“两高”司法解释,四川省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危害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制的建立,整合各方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协作机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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