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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意外死亡引事端 人民调解帮忙息纷争

达州晚报 2015-08-28 13:11 大字

7月5日,万源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到某医院的调解申请,称患方情绪十分激动,组织亲属封堵院门,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为避免纠纷进一步激化,3名医调委调解员立即赶赴医院了解情况。

赶到医院时,患方亲属30余人拉着横幅,捧着遗像聚集在医院门口,用铁链将医院大门锁上,不允许进出,要求医院院长出来给个说法,更有两名亲属扬言与院长同归于尽。周围聚集了大量的围观群众,场面混乱。

调解员首先向死者家属表明了身份,了解死者家属的主要诉求,尽量安抚他们的情绪。半个多小时后,死者家属终于同意打开医院大门,接受调解,矛盾暂时得到控制。

擅离医院摔倒死亡,不是医疗事故

7月2日上午,死者焦某因胃病到万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中午焦某输完液后,不知道什么原因便独自外出了。焦某再被发现的时候,已经倒在了地上。行人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医护人员对焦某进行了检查,发现焦某因为摔倒时头部受到严重撞击,因其摔倒地段人流较少,没有及时被发现,失血过多已经死亡多时。

纠纷发生后,医院及时报告了万源市卫生执法所。卫生执法所立刻介入调查调解,但是一直没能调解成功。死者亲属情绪越来越激烈,最终封堵医院。死者亲属认为焦某是在住院过程中死亡,是一起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30万。而院方认为焦某是擅自离开医院,不配合医院治疗,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焦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调解员对患者病历进行了封存,认为焦某的病历完整,医院的判断和处置也是合理的,医院在治疗方面不存在过错。

在调取了当时医院的监控录像后,调解员发现焦某在输完液后在医院有逗留,随后径直走出大门,没有和任何人交谈,也没有打电话。在走访焦某亲属时,其亲属说,因为家里人手不够,农活又忙,加上他们认为焦某病情不严重,生活能够自理,所以没有在医院护理。

到场的救护车上的医生也证明焦某是因为头部受伤,流血过多死亡。死者死亡原因与所患疾病没有直接联系,此次事件不是医疗事故纠纷。

医院管理存在疏漏,承担次要责任

焦某的死亡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还要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不仅仅只在医疗处置上,还有对病人的管护方面。医生对病人的病情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判定能力,对于病人能不能短暂离院,离开医院风险有多大,需要注意些什么,医院应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

据调查了解,医院并没有与患者签署入院告知书,告知死者权利和义务,医生和护士也没有口头告知焦某外出请假的相关内容,因此,医院在管理上的确存在疏漏。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划分责任上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死者因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最后的结果,死者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医院未与患者签署入院告知书,未就住院期间的外出制度告知患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案情已经完全清晰,责任也已经划分清楚,但因为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过大,第一天调解只得中断。

最终,经过三天四次的不断调解,医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院方向死者家属支付包括自愿给予的困难补助等款项共计52000元,患方自行处理及安埋尸体,不再围攻医院和医护人员。

人民调解员提醒:“医闹”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已明确写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医闹”首要分子最高将可处七年有期徒刑。目前该草案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若三次审议后提交表决通过,“医闹”将不能再任性!面对医疗纠纷,我们更应该理性表达诉求,医患纠纷发生后,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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