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下月施行 阻碍执行公务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唐庆) 昨日上午,记者从《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获悉,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40条,内容涵盖违法建设的界定、防控和查处的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办法》明确,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类情形。同时,土地、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认定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将采取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手段进行查处。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建设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应当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建设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作出后,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违法建设当事人进入被查封施工现场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可以对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违法建设当事人现场阻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查处机关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对负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消极懈怠,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以及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者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等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在加强违法建设防控方面,《办法》指出,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的防控巡查责任,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设治理的协助义务;要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要明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等方面对违法建设的审查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人员对违法建设治理的协助义务;要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可以依法对违法建设采取的限制措施;要明确房地产勘查设计、施工、开发销售、装饰装修等企业不得违反规划,或者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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