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户受损 污染者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8-06-22 10:5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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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之间, 亩水面死鱼泛起一片,800 养鱼户傻了眼,谁该为此买单?2017年11月2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家污染企业分别赔偿养鱼户损失5.08万元。两家企业不服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15日,二审判决两家污染企业分别赔偿养鱼户损失2.3万元。

鱼塘受污染

2003年1月1日起,滁州市琅琊区村民项某承包了青年坝水库800亩水面发展养殖。2012年2月20日,项某向12345反映紧邻其承包水面的某加油站的油流入鱼塘,导致鱼类大量死亡。3天后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采样,并于次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青年坝水库的水质确实受到了石油污染,水库鱼的死亡与石油漏油污染有关。为此环境监察支队先后联系涉事企业、项某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相关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4月1日,项某第一次起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紧邻其承包水库的某加油站和某汽修公司赔偿损失。审理过程中,项某撤回起诉。2016年6月17日,项某申请鉴定,鉴定认为鱼类死亡的直接损失为19.2万元。

2016年10月28日,项某再次诉至法院。诉称其在青年坝、中坝两处水域前期投入鱼苗等支出费用25.4万余元。经鉴定,直接损失为19.2万元。

然而庭审中,某加油站和某汽修公司坚称其不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对项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污染者依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及事发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看,能够证明青年坝水库存在石油类污染,且导致水库中鱼类等大量死亡。滁州市环境监测站2012年2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能够证明该加油站围墙边排口中石油类污水排放已经超标。该石油类污水某加油站与某汽修公司均能产生。

法院认为,根据项某承包的青年坝、中坝水域面积大小及投放鱼苗等比例,并考虑鱼苗投放的先后顺序,以及水中剩余的因有柴油味而无法出售鱼的损失等多种因素,加之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污染发生在青年坝水库,酌定项某损失为10.1万余元,依法判决某石油公司和汽修公司分别赔偿项某损失5.08万元,驳回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涉案石油公司、汽修公司不服,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酌定项某的损失为4.6万元,涉案石油公司、汽修公司均承担50%的责任,即2.3万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汪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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