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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闹离婚法院不支持

左江日报 2016-01-16 02:17 大字

宁明讯 宁明县一年轻女子阿娟因为丈夫阿强重男轻女,与丈夫阿强产生矛盾纠纷,双方经常争吵不休。阿娟一气之下以丈夫重男轻女,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法定情形,依法不支持阿娟的离婚诉讼请求。

2007年6月,宁明县某乡女青年阿娟经朋友介绍与阿强相恋,俩人认识不久之后,一起同居生活,俩人于2008年2月到宁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阿娟于2008年10月生育长女阿芳,于2012年5月生育次女阿香。2014年2月阿娟辞别丈夫和孩子,独自一人到广东打工。

阿强一直生活在农村,受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自从妻子阿娟生育两个女儿后,认为阿娟没有生育儿子断了自家香火,对阿娟冷嘲热讽,而阿娟也不甘示弱,经常与丈夫争吵理论,为此,夫妻俩经常争吵不休。

2015年1月,阿娟以丈夫重男轻女,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到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阿强不同意离婚,认为俩人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法院多次进行调解,但阿娟仍坚持要求离婚。

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娟与阿强经自由恋爱,了解对方后自主结婚,婚后夫妻俩生育有2个女儿,俩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建立起来。夫妻双方虽因阿强重男轻女产生矛盾纠纷,但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对于阿娟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阿娟与阿强离婚。

宁明法院一审判决后,两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阿娟因丈夫阿强重男轻女,与阿强争吵理论,产生矛盾纠纷,但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阿娟以丈夫阿强重男轻女,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由于阿娟要求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宁明法院依法判决不准阿娟与阿强离婚。(文中人物皆为化名)(罗扬云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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