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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余名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提高去年10月开始执行调标部分及时补发到位

池州日报 2017-01-20 20:02 大字

■ 记者 王齐斌

昨日,记者从池州市民政局了解到,从年月1日起,池州市再次提高残疾军人、伤残警察、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一政策将惠及全市优抚对象余人。

首次实现“三属”城乡标准统一

根据调整方案,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约%。池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池州市已没有“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对象。此次调整也出现了新的变化,首次实现“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乡统一,烈属每人每年补助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元,病故军人遗属元,有效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凡持有复员证、退伍证、经组织批准退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年7月7日—年9月2日)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解放战争时期(年9月3日—年9月日)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元;建国后(年月1日—年月日)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元。

部分烈士子女、

退役军人补助提高

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两参”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此外,对从年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周岁以上(含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元。

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记者了解到,池州市、县(区、管委会)坚持按季度兑现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兑现,调标部分将及时补发到位,保障了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池州市及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标准。每年7月,依据统计部门数据,连续年调整护理费标准,并及时发放到位。按省厅规定,池州市符合条件的余名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运行顺畅,在医院进行同步医疗优惠、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医疗难问题得到缓解。在日常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或医疗出现暂时困难的优抚对象实施了优抚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廉租房等范畴。

池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年6月,市民政局会同市直家单位,制定出台了《池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优抚政策,其中在扶贫工作中将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优先列入扶贫对象,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光伏扶贫、易地扶贫搬迁、水电房基础设施扶贫、小额金融扶贫、创业引导指导、就业技能培训、大病医疗救助、子女上学资助和社会保障兜底等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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