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晒工资单被解雇?企业借“工资保密”暗施“同工不同酬” “密薪制”不应成企业侵权工具
正方
实行薪酬保密,能让企业根据员工绩效的高低提供差异较大的薪酬,提升薪酬激励作用,同时也能避免因为收入差距产生内部冲突
反方
这一制度可能降低员工的公平感和对企业的信任度。一些企业借薪酬保密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让一些从事基础、常规性岗位的劳动者,难以享受到同工同酬待遇
近日,某知名科技通信公司发布员工备忘录,宣布员工有权讨论工作条件和薪酬。一时间,“企业是否该实行薪酬保密制度”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
作为一项从国外引入的管理方式,薪酬保密制度已成为我国不少公司的明文规定。从企业角度看,在员工之间隔离“收入多少”这一敏感话题,有助于强化薪酬激励,减轻因攀比造成的人员不稳定,降低用工成本。然而,站在劳动者角度,禁止讨论薪资,有可能侵犯其同工同酬的权利和对劳动报酬的知情权。
对于部分企业以员工讨论工资、违反公司密薪规定为由解雇劳动者的做法,受访律师指出,企业密薪制不能滥用,更不能逾越法律红线,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企业内部制度
法律法规并无限制
“这是从入职贯穿到离职的规定。”说到薪酬保密,曾供职于北京一家互联网企业的刘楠表示。
2018年,刘楠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该公司从事大数据方面的工作。据他回忆,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以及新员工培训会上,“禁止泄露自己的薪资、禁止打听同事工资”都是重要内容。在这家企业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刘楠几乎没听同事讨论过与工资相关的话题。在此期间,他曾提出一次涨薪申请,具体上涨幅度也是他单独与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的。
身在成都的孟家洁,在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做人力资源工作。据她介绍,每有新员工入职,人力部门都会要求其阅读企业规章并签字确认,其中就包括薪酬保密规定。“据我所知,这是房地产行业通行的要求。”孟家洁说。
记者调查发现,互联网、房地产、金融以及最早将这一制度引入的外资企业,普遍通过签订协议、口头告知等形式,要求员工不得讨论工资收入。
2020年,刘楠因出国留学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要求他签署了包含“离职后仍不能与公司相关人员讨论薪资”等条款的协议。
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朗军表示,薪酬保密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每个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制定、公示程序,且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既没有规定薪酬保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密薪制度。
强化了薪酬激励
但可能有违同工同酬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一项颇具争议的举措,近年来学界对薪酬保密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多。南京大学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学系教授张正堂研究发现,实行薪酬保密,能让企业根据员工绩效的高低提供差异较大的薪酬,提升薪酬激励作用,同时也能避免因为收入差距产生内部冲突。
这也正是不少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孟家洁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岗位员工举例,虽然从事的都是会计核算工作,但由于具体地产项目不同,核算的规模、复杂程度不同,员工的收入高低就会有显著差异。
在多项相关主题的研究中,研究者均提到,对企业的核心技术岗位以及难以量化考核的岗位,采用薪资保密制度有一定合理性。
“这样既能按劳分配,又能防止员工对工资进行不合理比较,从而减少人员流失。”孟家洁补充道,当下,越来越多90后、00后进入职场,在他们看来,对收入保密也是尊重隐私的做法。
不过,薪酬保密制度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张正堂研究发现,这一制度可能降低员工的公平感和对企业的信任度。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曾佳魁律师发现,确有一些企业借薪酬保密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让一些从事基础、常规性岗位的劳动者,难以享受到同工同酬待遇。
刘楠透露,他研究生毕业后入职的第一家公司,在招聘笔试时要求应聘者填写预期薪资。工作一段时间后,一位和刘楠同时以应届生身份入职且从事同一岗位的同事,无意中得知自己的工资比刘楠少了近1500元,原因是其填写的预期薪资较低。“公司就以薪资保密的‘便利’,省了一笔钱。”刘楠说。
违反就解约?
“家规”不可大过“国法”
2021年4月,一起涉及薪资保密的劳动纠纷案件二审宣判。北京某科技公司以员工赵某主动向他人透露个人薪资情况、违反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记者检索发现,劳动者因讨论工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最终被裁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亦不在少数。
在唐朗军看来,用人单位败诉的一大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打听或讨论工资的行为,并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讨论工资,一般也难以造成企业所谓的‘严重后果’。”
也有法院认定薪酬保密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因此判定劳动者胜诉。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一起案件中如此判决,理由是:在薪酬保密的情况下,劳动者缺乏知情权,其同工同酬的权益无以凭借,对一些基础性、常规性岗位,抑或同一工种的劳动者而言缺失公平。
曾佳魁说,企业要实施薪酬保密制度,必须在合法性的基础上遵循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等原则。同时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诸如此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向职工公开。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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