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劳务代偿”生态损失赔偿金案宣判 被告人经济困难拿不出钱 以公益劳动方式赔偿63580元
非法猎捕、收购鵟、雀鹰、珠颈斑鸠、灰胸竹鸡、骨顶鸡、黑水鸡、家鸽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然后将其杀掉冻在冰柜之中,准备陆续食用……
11月5日下午,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这是成都首例“劳务代偿”生态损失赔偿金的案例。因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由被告人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代替63580元的民事责任赔偿。
检方起诉蔡某:
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
2017年6月,蔡某使用火药枪在简阳市丰禾镇上游村猎捕了1只草兔。同年年底,他在简阳市五星桥附近购买了1只普通鵟。2019年11月至12月,蔡某又采用网捕的方式猎捕了1只雀鹰、12只珠颈斑鸠,9只灰胸竹鸡,2只骨顶鸡、1只黑水鸡和1只家鸽。
随后,蔡某将其猎捕和购买的野生动物全部冻在其家中冰柜里,准备陆续食用。直到2020年5月14日侦查机关上门,在其家中查获28只野生动物死体。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蔡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形下,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1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12只,灰胸竹鸡9只,骨顶鸡2只、黑水鸡1只、草兔1只;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鵟1只。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蔡某对其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劳务代偿:
以公益劳动方式赔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蔡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均表示认可,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致歉。
法庭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庭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蔡某当庭初步达成调解协议,由蔡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3580元的民事责任,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鉴于蔡某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经成都市检察院与职能部门磋商,并征得成都市中院同意,决定对蔡某采取“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方式,由蔡某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在简阳市义务劳动三年,义务保护生态环境、护林、巡视环境卫生、排查地质灾害等劳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在简阳市爱心无限社区工作服务中心参与公益活动1年。
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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