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护成过敏 消费者“很受伤”

消费质量报 2021-03-19 01:40 大字

3·15专家律师顾问团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9日,消费者魏女士向简阳市消委会简城分会投诉,称其于2020年10月在简阳市某护肤店进行皮肤护理,护理之后其脸部出现过敏症状,向商家反馈后被告知继续敷半年面膜后会得到改善,但实际过敏症状越来越严重,后还到简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了10余天,希望协调商家承担治疗期间的医药费。

最终经过调解达成处理意见:被诉方将魏女士购买的价值2192元的化妆品全部办理退货退款,赔偿魏女士医药费600元,并当场履行。同时,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次调解结果也进行了司法确认。

【消协点评】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诉商家在对魏女士开展护理服务时,未提前对其进行化妆品的皮肤敏感性测试,导致魏女士对相关化妆品产生过敏症状。魏女士在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安全未得到有效保障,故其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的诉求合理合法。此外,通过“诉非衔接”工作机制,调解结果得到了简阳市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保护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避免了后续因涉诉双方反悔造成的反复投诉,缩短了消费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

【律师点评】

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周文娟律师

本案中,魏女士到护肤店做美容,双方之间便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护肤店为魏女士进行的护理行为造成魏女士皮肤过敏,护肤店不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而且对魏女士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商家提供的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主张更换、退货,也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的规定。

如果商家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法律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不限于可以主张医疗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依据:《消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钰

新闻推荐

资阳开启成资同城化发展加速度

临空经济区三贤路。全媒体记者赵明摄即将建成投用的中国牙谷科创园。□全媒体记者胡佳音推进成资同城化率先突破...

简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简阳市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