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签订协议 政府被判补偿施工款

四川法制报 2021-01-29 00:37 大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黄河管委会未经招投标程序将案涉项目交由一开发商负责,且超越职权对公司允诺相关优惠政策。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该开发商获1420万元施工款补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继敏对此点评:该案确立了一项裁判原则。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须自身拥有订立和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职权,如果仅能协调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权,行政协议应被确认为无效。

27日,省法院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行政合同纠纷案。记者选取其中5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一

强迫少年贩毒并殴打致死法院二审改判主犯死刑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以王涛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威胁、强迫吸毒等方式,控制未成年胞兄弟安某甲、安某乙,长期实施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违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后因王涛、龙诚得知安某甲将组织情况告知他人,遂用塑料管、电击棍对安某甲进行长达7小时的殴打、电击,并胁迫安某乙参与殴打,致安某甲死亡,在攀枝花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王涛、龙诚在实施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的同时,还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并致其死亡,二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依法应予严惩。王涛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足以证明王涛系真诚悔罪,亦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真心谅解。故一审法院对王涛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量刑偏轻。结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其他犯罪情节,四川高院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王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龙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涛的死刑已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其余判项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点评人: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左卫民

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考虑到王涛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对此,被告人提起上诉,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也提出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王涛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遂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主犯王涛死刑立即执行。终审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也符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此外,本案的终审判决还贯彻了党和国家一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

本案是院庭长作为法院“关键少数”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体现,将对其他法官产生引领与示范效果。

案例二

关联企业参与重整老牌国企重获新生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钢集团)建于1958年,2004年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是川东北唯一的大型钢铁企业。近年来,受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及自身债务负担沉重、债务结构不合理等内外部因素影响,达钢集团面临严重债务危机。加之环保整治问题突出,公司整体搬迁工作迫在眉睫,公司财务困境持续加剧。2019年6月,成都川西实业有限公司以达钢集团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达钢集团进行重整。

达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达钢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存在资产重整可能,遂裁定受理达钢集团重整,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经债权申报审查和评估,确认达钢集团负债合计141.03亿元,达钢集团等25家公司资产清算评估值为36.08亿元。为提高重整效率,缩短重整周期,法院裁定将24家关联企业纳入达钢集团实质合并重整。依靠“府院联动”机制,创新采用“现金+债转股”相结合债务清偿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人。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法院依法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合并重整程序。

【专家点评】

点评人:四川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蒲杰

达钢集团及其24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是四川法院在法治轨道上依靠“府院联动”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有效化解企业经营危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挽救陷入债务泥潭的企业,从而激活有效生产要素的又一典型案例。本案灵活采用部分债务用现金清偿,部分转化为股权的方式,不仅使债权人利益得到相当的保障,也化解了达钢集团的债务危机,使达钢集团重新焕发新的生机。

案例三

虚构500多万借款三人虚假诉讼获刑

2015年1月至5月,润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唐某斌因修建“巨龙广场”工程多次向严某借款合计393.2万元。2016年5月,唐某斌再次向严某提出借款500余万元。为担保该笔债权,二人商议虚构借款510万元,与原借款393.2万元,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企图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巨龙广场”的在建项目抵押给严某,从而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巨龙广场”项目成为润某公司及唐某斌履行债务的担保。之后,严某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有其他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唐某斌与严某虚假借款的事实。二人眼看事情即将暴露,到法院主动供述了捏造虚假借款的事实。公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对唐某斌、严某、李某新以及润某公司提起了公诉。

苍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润某公司及唐某斌、严某、李某新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对润某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唐某斌、严某、李某新分别判处1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斌、严某提起上诉。广元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点评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自强

依法打击此类破坏司法公信力的犯罪,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诚信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部门和各级政府对虚假诉讼现象应当实施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并严厉谴责虚假诉讼行为的氛围。对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企业和个人除进行刑法上的制裁外,还应对其违反诚信等行为进行行政和民事惩治,将企业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通过齐抓共管,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公信力和诚信的营商环境。

案例四

行政合同被判无效政府补偿千万施工款

2010年11月,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庆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2011年1月,福庆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河管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由福庆公司在案涉土地区域相邻处修建公园等公共绿地城市附属设施,黄河管委会则考虑给予案涉土地开发建设相关优惠政策。协议签订后,福庆公司向黄河管委会提出就案涉土地增加配建商业建筑面积及提高建筑限高的请示,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议由旌阳区政府进行测算,并在相关指标范围内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德阳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对该公司投入的弥补。

2011年8月,旌阳区政府向德阳市政府提交了《项目成本测算情况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德阳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向福庆公司发出规划通知书,对案涉土地相关规划条件指标进行了调整。2015年3月,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向福庆公司发函,通知福庆公司补缴因增加用途和容积率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2661.21万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16年6月,福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旌阳区政府、黄河管委会承担因合同无效对福庆公司造成的损失即因修建完成的市政绿地等工程及相关维护费计2300万元。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黄河管委会和旌阳区政府均无权对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也无权与福庆公司约定免缴土地出让金,且对于案涉土地增加用途和容积率的行政许可事项无批准权。综上,黄河管委会超越职权与福庆公司签订协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该协议应属无效。福庆公司履行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应为建设案涉市政工程所发生的支出。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的建设成本进行鉴定后,判决确认案涉协议无效,德阳市旌阳区政府补偿福庆公司修建市政工程设施工程款1420万元。

【专家点评】

点评人:四川大学法院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继敏

此案确立了一项裁判原则,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须自身拥有订立和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职权,如果仅能协调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权,行政协议应被确认为无效。此案再次宣示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及规章授予,未获得授权而代行其他机关职权,其行为无效。通过强化职权法定原则,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案例五

隐匿财产拒付工资法院帮农民工讨薪

罗某等41人与简阳某环保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法院经审理判决环保公司向罗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8万余元。后环保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罗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简阳市法院多渠道、多方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依法调取环保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核查发现公司股东张某某等二人存在出资不实问题。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引导其追加张某某等二人为被执行人。后经罗某等人申请,依法追加股东张某某等二人为被执行人,并依法拘传张某某,要求其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在法院教育引导下,张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支付拖欠全部劳动报酬,罗某等41人工资顺利兑现。

近年来,部分企业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人民法院在多渠道、多方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发现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有效切断了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的通道。

【专家点评】

点评人: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任小军

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也事关疫情下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加大农民工工资债权执行力度,让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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