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地契约 客家人的葬俗文化

华西都市报 2019-07-21 03:45 大字

同治6年(1867)五月十四日,李忠桂卖阴地契约。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道光13年(1833)十一月十二日,邱科朝向苏邦贤借阴地安葬父亲的契约。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嘉庆16年(1811)十二月十七日,刘福贵与儿子、侄子向苏定伦借阴地的契约。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刘福贵与儿子、侄子向苏定伦借阴地的契约中,特别强调“刘姓未备银钱水礼情事”。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58件阴地契约中,除与苏氏家族有关的外,其余契约透露出了诸多信息。

阴地契约中,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已出卖土地附属的阴地起迁后,弃塚地迹出卖。第二种情况是,土地本身是耕地,但被卖作阴地。

同治6年(1867)五月十四日,李忠桂在卖阴地契约中写道:

“情因无钱度用,愿将熟地一段卖与李登发、登高、登寿弟兄三人名下承买阴地一段以葬父母。坟侧边右边阴地一协(穴),还(横)五弓(一弓为五尺)、顺四弓为准。止(只)许进葬,不许修造。比日凭证议明,阴地价钱二千二百文整。其坟地内茨草任归买主砍伐,坟内止(只)许栽柏树二根。此系二家心甘意愿,并无货物兑除。恐口无凭,立字为据。”

熟地,俗称耕地。在农业社会,耕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出售耕地的。李忠桂之所以把耕地卖给李家兄弟作为阴地,的确是到了“无钱度用”的地步了。不过,这件阴地契约比较有意思的是,契约中规定,李家兄弟只许进葬,不许修造坟墓,坟地内的茨草归买主李家砍伐,坟地内只许最多栽两株柏树,多一株都不行。

缺钱用 出售自家阴地

阴地契约的第三种情况是,土地本身是阴地,卖主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情愿将自家阴地出卖,买主的目的是安葬死去的亲属。

同治8年(1869)十月初十日,万时钦在卖阴地契约中写道:

“今因少钱凑用,愿将祖遗己名下界内垣墙外阴地一穴,坐落华阳县东门外三甲,地名大口井……(阴地)直五弓、横四弓五尺,并无混乱。比日踩清界址,欲相出售。先尽族邻,无人承买。自请中人万方庚等说合,仍复眼同踩明界限,面议定时值钱十六千文正,出卖与张洪发名下为业。当即钱契两交清楚,并无少欠。自卖之后,任随买主铲修培补垒包,择吉安葬,不得异言。至于界内草木,概归买主砍割。界内亦无私坟古墓。倘有界址不清,一力有卖主承当,不管(关)买主相干。此系二家甘愿,并无勉强逼勒、债货准折等弊,亦无包买包卖等情。一卖千秋,永无赎取。”

这种情况的阴地契约,如果涉及到客家人特有的二次葬习俗(后面再详细讲述),又该怎样规定呢?

1931年12月20日,萧洪兴在卖阴地契约中写道:“父子谪议”后,愿将先年分受业内,坐落在简阳县义七甲头支,地名石泉府侧近的一穴“踩出”的阴地,卖给积善堂,以安葬先骸,价格为140银元。

“踩出”二字,表明这个阴地是此前经风水先生看过后的适合安葬的宝地。积善堂,是某个姓氏的堂号,此处没有注明是哪个姓氏。

这件契约中还特别规定了一个情况:在这块阴地的下方,还有一塚坟,“日后起金,吉,原金复葬;不吉,弃地仍归买主管业。”“金”,即死者的骸骨,也与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有关。意思是说,这一塚坟如果起金后葬到他处,成了弃塚,其所有权属于买方。

借阴地 给一份水礼钱

借阴地与买卖阴地的性质不同,因为阴地在借出去后,产权仍归被借方所有,所以,在礼数上处置起来就比较灵活。

按照客家人的习俗,借阴地是要向被借方提供一份水礼钱(相当于现在的红包)的,水礼钱的多少,根据情况而定。但被借方是否必须收水礼钱,是没有规定的。

苏氏家族在借出阴地的所有契约中,都没有写明收了水礼钱。但这并不意味着别人就不收,这主要还是看被借方的处世态度。

买卖阴地,实质与买卖土地差不多,在产权上会有“一卖千秋,永无赎取”的说明。但借阴地只是“借”,不涉及产权问题,只涉及如何使用的问题。

苏氏家族尽管大行仁义之举,但在免费借出阴地的契约中,还是对阴地的使用作出了诸多规定,目的是防止产权今后受到侵害。

在世风日下的环境中,人心不可测,如果没有规定好,今天你的慈善仁义之举,今后或许就会招来大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不要以为地

主就占强势,佃农就是弱势群体。农夫与蛇的故事,不止西方有,东方同样也有。

安葬后 只有祭扫的权利

嘉庆16年(1811)十二月十七日,刘福贵在向苏定伦借阴地的契约中特别说明:“此借葬之后,只许祭扫,刘姓不得藉坟扦(迁)葬侵占。倘日后起迁休塚,原迹仍将归还苏姓管业,刘姓不得异言生端。”

道光13年(1833)十一月十二日,邱科朝在向苏邦贤借阴地安葬父亲的契约中说:“凭众言明,屡年只许邱姓祭扫,不许藉坟添葬,侵占培补。(坟地)草木俱归苏姓护割。日后起扦(迁),不得复葬,地迹交回苏姓管业,邱姓不得异言,兹事生端。”

苏氏家族其他借阴地契约的内容,与以上两件大同小异。

从上述两件借阴地契约可以看出,借出去的阴地如何使用,规定是很明确的。借方安葬亲人后,只有祭扫的权利。

如果看到坟地垮塌了,想要培修一下,行不?不行!

如果安葬的是父亲,母亲后来去世,子女想把母亲与父亲安葬在一起,行不?不行!

当时农村对草木比较看重,一来可以做柴火,二来可以喂牲口,安葬亲人的坟地上草木繁茂,可以去采割不?不行。

今后起迁坟内骸骨,可以再次安葬进去不?不行。

坟内骸骨起迁走后,空置的坟地还能继续留着不?不行。

对以上都“不行”的答案感觉很憋屈,能说几句抗议的话不?不行。

既然抗议的话都不让说,那可以找地主打一架不?更不行。

借的就是借的,不是买的。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你借朋友的轿车使用,难道朋友会同意你把车子拿去改装或喷漆换个颜色?

人家能在你火烧眉毛的时候免费借阴地安葬亲人,并且所有借阴地契约中都没有规定到底借多少年,已经算是非常仁义的了。

水礼钱

给多少有不同的规定

送讨阴地契约,根据阴地赠予与接受主体的不同,分别有送地和讨地两种。

送讨阴地与买卖和借阴地的性质也不同,按客家人习俗,也是要送水礼钱的。

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阴地契约中可以看出,送讨阴地契约中,有的是收了水礼钱的,有的则没有收。

收了水礼钱的,除含糊地说“备有挂红水礼”没有注明具体金额外,少则800文,多则4000文、银元36元等。

1932年6月21日,谢叶氏与儿子谢光辉、谢光清在送阴地契约中写道,甘愿把坐落在华阳县三甲千弓堰侧近荒山的一处阴地,送给“彭清和名下,以葬亲骸”,收受彭清和花红水礼大银元36元,“当即银约两交清楚。”

契约中规定:“自送以后,任随讨主(彭清和)择期安葬,送主(谢家)界内取土作包,前不得架造抵塞,后不得骑龙截脉。其地吉,启筋(金骸)复葬,升上升下,迁左迁右,不吉另迁,任随讨主送卖他人,送主不得异言。界内柴薪茨草,概归讨主砍割。倘若界内借坟滋事生端,一力有(由)送主承当,不与讨主相干。此系二家甘愿,并无逼勒等情。一送千秋,永无赎取。恐口无凭,立送约一纸,交与讨主子孙永远存执为据。”

从契约中的规定来看,这件送阴地契约,其实与卖阴地契约基本上没差别了。谢家收了彭清和36元水礼钱后,连产权都一并送给了彭清和,彭清和实质上取得了阴地的永远产权。

既然如此,为什么彭清和不以买阴地的方式与谢家签订契约呢?原因可能在于,在当时买阴地的价格远远不止36元,所以才不得不以送讨的方式签订契约。

另一件送阴地契约显示,送主尽管收了水礼钱,但对阴地的处置和使用,却与上述契约不一样。

道光27年(1847)三月十四日,毛焕然父子在送阴地契约中写道,情愿把业内地处戴家沟迁走金骸的一处阴地,送给吴其龙、吴其秀兄弟,以安葬他们祖父的金骸,毛家收受了吴家800文水礼钱。

为此,契约中规定:“自葬之后,任从吴姓有起有复,界外任从担泥取土,培补修整龙脉填茔,毛姓不得异言。坟内柴草归于主家(毛家)收割。倘若(吴家)不葬,不得复卖送人,地迹归送主(毛家)管业。自送之后,永无赎取。恐口无凭,立送约为据。”

比起上述谢家送彭清和的阴地契约规定,这件契约中,毛家给吴家的权利是有限的,柴草要归毛家所有,如果吴家不安葬亲人后,不能转卖给他人,还得还给毛家。

不过,这件契约最后一句“自送之后,永无赎取”,却与上述规定有冲突。奇怪的是,这份契约居然在7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

对于没有收受水礼钱的阴地,契约中又是另一番规定。

1945年三月初二日,王有富在把龙守寺屋宅后的荒坡阴地送给曾万品、曾万长兄弟的契约中规定:“自葬之后,有起(迁)有复(葬),不得添棺侵葬,柴梓(薪)茨草,送主(王有富)砍伐。此系二家甘愿,并无勒逼等情,立送讨二约,各执一张,永远为据。”

看得出来,这样的送阴地,其实与借阴地的性质差不多了。

很苛刻

连安葬多少年都有限制

送、讨阴地契约,是根据立契约人的不同角度而写的。讨阴地,也涉及水礼钱。

光绪3年(1877)十二月十二日,唐礼恬兄弟等在讨阴地契约中说:“因父母无地安葬,今凭证讨得陈德树名下分受仰天窝踩得阴地一处,上穿下六弓,左穿右五弓。比日言明,唐姓自备水礼钱四千文整。”

契约中还规定:“其培补坟垣,在陈姓界内取土,(陈姓)不得阻滞,每年茨草归陈姓砍伐。日后启看,地吉复葬,不吉迁移,任归陈姓管业,唐姓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立讨约为据。”

1942年十一月初三日,佘万水在讨阴地契约中写道:

“情因父亲去世,无地安葬,凭证说合,于是讨得李树山名下阴地一穴。比日凭证言明,自备水礼一份,当面交接。”

契约中规定:“自讨之后,任随(佘家)择吉安葬。自葬之后,李姓于坟前后左右,不得腰龙截脉,挖坑掘氹,牛羊践踏。(佘家)培垒坟墓,起土挑泥,(李家)不得阻挡。佘姓不得添棺进葬,异日启视,吉则复葬,如地不吉,起迁之后,废地仍归送主。坟墓前后柴薪茨草,概归送主砍割。讨主只得拜扫祭献,不得藉坟滋事。恐口无凭,立送讨约合同各执一张,子孙永远存据。”

从上述两件收受了水礼钱的讨阴地契约可以看出,其与我们在上一期讲到的收受了水礼钱的送阴地契约的内容规定,是差不多的。

那么,在讨阴地契约中,没有涉及水礼钱,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乾隆56年(1791)九月十八日,谢应德、谢应弘兄弟叔侄等人,在讨阴地契约中说:“今凭邻证,讨到于刘讳元兴兄弟二人名下界内所讨得一棺之地,安葬谢母尸骸一人。”

契约中特别规定:“比日凭邻众议定,限谢姓安葬七八载矣。若起葬之日,永不得复葬,亦不得培补坟地,只许祭扫坟墓。日后起葬,原塚交回刘姓管业,谢姓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立讨阴地文约为据。”

咸丰8年(1858)冬月初七日,官永才、官永发兄弟等在讨阴地契约中写道:“为父亡故,无处安葬,今来讨到谢清平、谢清耀弟兄业内阴地一棺。”

大家规定:“比日凭证三面言明,有(坟)包无(余)地,有启(葬)无复(葬)。自葬之后,只得寄葬三年为限。不得倚坟侵占,日后启迁,其地迹仍归主家开挖耕种。倘若不启,一力有(由)官升国(中间说合人)承当。柴薪茨草,主家砍伐,牛羊(不得)践踏,不得滋事生端。恐后无凭,故立讨纸一张,交与谢姓收执为据。”

从这两件没有涉及水礼钱的讨阴地契约中,可以明显感受到规定的苛刻性,尤其是对安葬的年限都有规定,如谢家向刘元兴兄弟讨来的阴地,限制了只能安葬七八年,官家向谢家讨的阴地只准寄葬3年时间,这是在买卖、借阴地契约中没有的。

不过,在其他讨阴地契约中,却没有年限的限制。由此看来,这还是与阴地产权方的为人处世有很大关系。

再联系到苏氏家族无偿并无年限借出那么多阴地的举动,可以发现,旧时的“仁义”二字,对富裕阶层来说,还是一种比较稀缺的精神和气质。

封面新闻记者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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