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9-06-27 01:01 大字

简阳市菜小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吴明杰、杨怡婷、曾理(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简劳人仲案〔2019〕056号、简劳人仲案〔2019〕057号和简劳人仲案〔2019〕060号仲裁裁决书。

简劳人仲案〔2019〕056号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因拖欠工资加付申请人赔偿金199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元,上述费用合计15490元,于本裁决生效后的3日内支付。

简劳人仲案〔2019〕057号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因拖欠工资加付申请人赔偿金23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1800元,于本裁决生效后的3日内支付。

简劳人仲案〔2019〕060号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因拖欠工资加付申请人赔偿金18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元,上述费用合计12300元,于本裁决生效后的3日内支付。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松林路333号(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三楼335室),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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