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8-06-12 01:17 大字

   简阳市石桥百汇商行(经营者王国飞):本局于2017年11月14日向你(商行)送达了简食药监食流罚决[201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商行)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白酒13瓶、红酒5瓶、洋酒1瓶;3.罚款人民币65000元。并要求你(商行)于2017年11月29日前到本局缴纳罚款。由于你(商行)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自2017年11月30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且你(商行)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你(商行)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逾期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商行)对本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收到此文书3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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