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停放高速致人死亡 司机被判10年

四川法制报 2018-03-30 01:55 大字

陈睿本报记者刘冰玉

高速路上违法停车,造成两死三伤,司机遭起……昨(29)日,成都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2017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情况,并发布本次活动评选出的10件典型案例。

据悉,本次评选出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3例,民事3例,商事1例,知产1例,行政1例,执行1例,涵盖金融秩序、资本市场安全、共享经济、公共安全、互联网公民信息保护等领域。本报选取了部分案例进行报道,其中就包括这起高速公路违法停车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1违规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惹牢狱之灾

2014年10月至12月,为操纵期货市场甲醇1501合约价格,被告人姜某大量囤积甲醇现货,通过实际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大量违规交易甲醇1501合约。截止12月16日,累计动用资金4.1亿余元,持有甲醇1501合约占市场全部买仓的76.04%,致使甲醇1501合约价格明显出现异常波动。12月17日至19日,姜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出现资金链断裂,被期货公司强制平仓,引发市场一度出现恐慌性抛盘,导致甲醇1501合约价格出现连续三个跌停板单边市,跌幅达19%。部分中小投资者难以及时平仓,造成大面积亏损,部分期货公司出现大范围穿仓。

成都中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使该期货合约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对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宣判后,姜某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本案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

法律法规对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处罚措施,对其中情节严重的予以定罪处罚。本案判决以具体判例形式阐释了操纵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警示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人,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否则将受到依法惩处。

案例2高速路上停车致人死亡司机获刑10年

2017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路上被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担心交警处理事故时发现其饮酒,曾某某将其停放于高速公路第二车道内的牵引车熄火后离开。

当晚,游某驾车途经此路段时,因躲避不及与曾某某的牵引车相撞,致车上两人当场死亡,其余3人受伤。

简阳市法院以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

被告人将车辆停放于高速行驶的车道上,这必然导致后来车辆处于极端危险状态,被告人对此应有清楚的认识,然而,其不但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危险防范措施,反而因逃避酒驾处罚的动机逃离现场,使危害后果不可避免地发生。广大驾驶人员应当从判决中得到启示。

案例3网约车造成他人受伤平台共同赔偿

陈某与笨拉拉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她名下的私家车挂靠在与“一号专车”网络平台运营者大黄蜂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笨拉拉公司,从事客运业务,由丈夫刘某负责提供运输服务。随后,刘某接受了乘客张某的叫车订单,在到达目的地时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张某下车时恰与骑乘电动车经过的钮某林发生碰挂,致钮某林摔倒受伤。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处刘某、陈某、张某连带赔偿钮某林55万余元;笨拉拉公司、大黄蜂公司对刘某、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大黄蜂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大黄蜂公司向钮某林支付赔偿款50万元;乘客张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1万元。专家点评

西南财经大学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唐清利:

专车平台公司是专车(含司机)与乘客达成合意的媒介,是确保共享经济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案中,出现保额不足赔偿的情形,消费者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负担核查每一乘坐的专车的投保情况的责任,因此,其信赖的平台公司理应承担专车司机赔偿不能部分的补充责任。

案例4擅自使用朋友圈照片报社赔礼道歉

梁某与家人外出游玩时,其母亲将拍摄的一组梁某玩耍的照片发至微信朋友圈。某报社未经梁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许可,将其中一张有梁某肖像的照片刊登在报纸上。梁某认为,该报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宣传活动中,侵犯了其肖像权。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报社的行为侵犯了梁某的肖像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梁某赔礼道歉,并支付梁某4000元。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

本案是一起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的典型案例,其特点在于照片来源于微信朋友圈这一网络时代的熟人社会,其传播目的本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而作为广告配图使用显然超越了该图片原本意图传播的范围。肖像权不仅是一种人格权,也是一种财产利益,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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