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依法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因行为人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简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机动车。其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到我队接受处理。
逾期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被扣留机动车将被依法处理。附:被扣留机动车清单
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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