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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违法停车致人死亡 司机获刑十年

广安日报 2018-01-16 02:14 大字

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会有什么后果?答案是可能涉嫌犯罪。1月11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发布了全国首例司机因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近日,该案中的肇事司机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时间回到2017年1月21日,成都第二绕城高速东段,一辆重型半挂牵引式货车正往广汉方向行驶,货车司机名叫曾兴东,有着多年驾龄。

当晚9点15分,第一起事故发生——一辆白色轿车从后方撞上了曾兴东驾驶的货车。事故发生后,白色轿车停在了最左侧的小客车道上无法动弹,白色轿车司机很快在车后百米左右摆放了警示标志。曾兴东的货车在白色轿车右侧,几无损伤,可以移动。“按要求,他应该立即将车靠边停入应急车道,打开双闪灯,摆放警示标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一支队民警张毅介绍说。但曾兴东选择将车熄火后离开现场,任由车子停在客货车道上,没有打开双闪灯,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

15分钟后,第二起事故发生——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撞上了曾兴东的货车,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第二天中午,曾兴东到警方投案。据他供述,当时弃车离开是因为晚饭喝了酒,害怕酒驾被查;将货车熄火是担心汽油被烧光。

2017年2月16日,曾兴东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案件移送检方时,其涉嫌的罪名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检方审查后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去掉‘过失\’二字是因为曾兴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秦敏介绍,曾兴东作为一名在2003年便取得了A2驾驶证的职业驾驶员,且经过了所在物流公司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其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法将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上,可能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其当时的行为反映出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放任心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起刑就是有期徒刑十年,比过失犯此罪量刑更重。”秦敏说,以故意犯罪对曾兴东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曾兴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兴东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兴东一案首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起刑期至少10年,最高可判死刑。(据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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