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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前,我“被结婚”了

四川法制报 2017-12-27 04:30 大字

简阳一男子提起的行政诉讼,因虚假陈述被处罚

记者昨(26)日获悉,简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民政行政登记案件,原告汪某声称自己20多年前“被结婚”,要求确认行政机关1990年作出的婚姻登记无效。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汪某的起诉。

“被结婚”?

汪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哭诉自己虽年近五十,但从未结过婚,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手续,今年准备与女友结婚,方知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民政部门登记与“胡某”(女)结婚。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该案甚是蹊跷,遂要求汪某在法庭上宣誓并签署了诚信诉讼的保证书。面对法庭询问,汪某仍一口咬定从未结过婚,否认婚姻登记档案中的照片系其本人、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户口簿中登记的长子系其婚生子。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汪某、胡某系同村村民,但胡某从未登记户籍。汪某所在的乡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于1990年3月分别为汪某、胡某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两人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9月生育一子。后胡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汪某欲与新结识的女友结婚,但苦于找不到胡某,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苦于胡某未登记上户,难以启动诉讼离婚程序,遂从村委会开具了“该村无胡某其人”的证明,从派出所开具了“所在辖区无胡某户籍信息”的证明,编造其从未结婚等一系列谎言,并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确认其与胡某的婚姻登记无效。

要诚信!

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汪某承认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其真实诉求是与胡某解除婚姻关系。对汪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对其进行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承办法官教育汪某:“愿你能汲取教训,真正明白‘人无信,无以立\’的道理,做到以诚待人、以信相交。”

◎法官说法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汪某真实诉求是与胡某解除婚姻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此外,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对于汪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可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罚款。

胡丽群张光才记者吴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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