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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伙同父亲埋尸 利辛一抢劫杀人犯被注射处决

亳州新报 2011-11-25 00:32 大字

本报讯(丁静 朱晓非)恶性不改,绑架罪出狱后不到一年再犯抢劫罪、绑架罪,并致一人死亡,恶人终将走进自己挖掘的坟墓。11月24日上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绑架犯朱晓峰进行宣判,并在固定刑场静脉注射将其执行死刑。

刚走出监狱又犯罪

据了解,朱晓峰是利辛县人,2001年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7月3日提前刑满释放。谁知,刚刚走出监狱的他,依然恶性不改,再次实施抢劫、绑架,勒索钱财。

2010年3月15日,在利辛县城青年路上,市民李坤驾驶红色别克君威轿车(价值257200元)停在路边,朱晓峰借机进入车内,威胁索要钱财1000余元。

随后,他又胁迫李坤从他处借钱,在李坤的朋友送来3500元后,朱晓峰不但没有就此罢手,反而驾驶李坤的轿车挟持其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并用胶带将其捆绑到松树上,先后用鞋带、胶布、皮带等猛勒李坤颈部,致李坤机械性窒息死亡。

事后,朱晓峰打电话叫来父亲朱永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二人挖坑掩埋了李坤的尸体。同月19日,朱晓峰驾车到淮南市找朋友联系卖车未果,驾车在淮南市八公山区与一辆货车相撞,遂弃车逃逸。

恶人最终自掘坟墓

2010年12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晓峰犯抢劫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朱晓峰提出上诉。2011年8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预谋绑架他人,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加之朱晓峰系累犯,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埋尸灭迹,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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