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获刑刚出狱手又痒了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的目的,是为了让其改过自新,却总有人屡教不改,再三“进宫”。
因犯盗窃罪刚刑满释放不久的郭康(化名),没有改过自新,却又重操旧业,疯狂盗窃他人电动车作案21起,结果又被送入监狱。9月19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郭康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今年年初,因犯盗窃罪获刑的郭康刚刚出狱,手头拮据,又动起了歪念头。3月8日18时左右,他在无棣县某窗帘店门前,盗窃蓝灰色电动车一辆,仅过了一天,他又窜到阳信县一户村民家中,盗窃电动车一辆,3月12日傍晚,郭康又故技重施,再次在阳信作案一起。在之后的几天内,郭康疯狂盗窃他人电动车18辆,在盗窃最后一辆电动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21起,其中入户盗窃6起,价值236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康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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