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银强执〔2019〕35号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上村晒场以北集体土地拆8号砖混结构建筑物(“旧寨民宿”)的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经查,你(们)逾期未履行《北海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规行决字〔2019〕第016号)的要求: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上村晒场以北集体土地的建筑面积536.80平方米的一栋二层砖混结构建筑物(“旧寨民宿”)的义务。经本府《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银催告〔2019〕第19号)催告后,你(们)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后,依法对上述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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