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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醉车”出事故 乘客自担10%责任

百色早报 2013-09-02 03:05 大字

 

本报田阳讯

 

 

阿军明知阿福醉酒驾车,仍搭乘顺风车发生车祸死亡。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认定阿军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自担10%的民事责任。

原来,今年3月25日20时25分,醉酒驾驶摩托车的阿福与自愿搭乘的阿军,在车辆行至国道324线188KM+630M处时与阿泽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阿福与阿军当场死亡。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阿福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泽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量的机动车未能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阿军无事故责任。

今年6月20日,阿军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阿福的继承人和阿泽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扶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7319.75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及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判决阿军自担10%的民事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李海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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