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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拐卖女婴 女子被判重刑

百色早报 2016-05-10 01:42 大字

 

本报隆林讯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女婴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其非法所得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09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告诉陈某、杨某(均另案处理)其有买小孩的想法,并表示如果他们找到小孩卖给她便给予报酬,陈某、杨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至9月间,杨某得知该县德峨镇水井村有一户人家的超生女婴不想抚养,杨某便联系杨某某,杨某某答应帮找到小孩给予3000元。杨某便把找到小孩的消息告诉陈某。次日,陈某按杨某提供的地点独自前往女婴家,给了女婴家人500元作为营养费,并以抱养为名抱走该女婴,并把女婴暂养在租房里。期间,杨某某和杨某曾去看过该女婴是否健康。陈某喂养该女婴数天后,便伙同杨某将该女婴以3000元卖给杨某某。同日杨某某以3500元转卖给一贵州籍人。2016年1月,被拐女婴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平度市寻获。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10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2年3月8日被羁押。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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