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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半年内骗婚两次 索要彩礼后借机逃跑

百色早报 2015-12-03 12:10 大字

 

本报西林讯

 

 

一女子伙同他人扮演待嫁女,在半年内两次骗婚索要彩礼后便借机逃跑。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江苏省射阳县徐某某等人通过裴某某介绍到百色市相亲,其间,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使徐某某和卢某某在西林县城见面相识,并互留联系方式。2013年1月14日徐某某与卢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卢某某骗取徐某某彩礼金人民币40600元及价值3560元的戒指首饰后借机逃跑。后徐某某到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卢某某离婚,该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13年3月28日,山西省五台县张某委托朱某英带其到隆林各族自治县相亲。同年3月30日,朱某英在隆林委托朱某学进行婚姻介绍,朱某学同意后,又将朱某英、张某介绍给徐某元带去相亲。

当天下午,徐某元将张某、朱某英带到西林县民族广场与卢某某见面。而徐某元事先已在刘某经营的按摩店内与卢某某、赵某某等合谋骗婚,约定骗成后,卢某某分得一半的犯罪所得。

2013年4月2日,徐某元等人在西林县某宾馆房内实施了他们的骗婚计划,卢某某表示愿意嫁给张某,并随同张某到山西生活;并由徐某元作为介绍人,刘某、赵某某冒称是卢某某的姐姐,朱某学充当卢某某的叔叔,获取了张某信任,骗得彩礼金51000元,并使张某与卢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同日,张某、朱某英、卢某某3人在西林县汽车总站前包车前往南宁返回山西省,卢某某当场分得26000元,朱某英获得介绍费1000元,刘某和赵某某随后各分得4750元。次日凌晨,卢某某在南宁火车站附近逃跑。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刘某、赵某某、朱某学、朱某英主动退出的赃款14950元发还张某;卢某某诈骗所得均被其挥霍殆尽。

□黄伟明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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