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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群众敞开“阳光监督”之门

广西日报 2012-05-09 19:17 大字

本报记者 乔晓莹 本报通讯员 梁 洪 刘日葵

“让监督者更好地接受监督”,就是在这样一个理念之下,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启动到试点,再到全面推行,走过了9年时间。这项制度是检察机关向人民群众敞开“阳光监督”之门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

2011年以来,我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171件217人。其中,拟撤案102件116人,拟不起诉69件101人,目前已监督结案162件201人。通过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的方式,对案件的实体性处理产生积极影响,给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拟定处理意见提出建议,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的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扩大诉讼民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具有其他监督制度难以替代的独特功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曾如此评价。

然而,如何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区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建设,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和案件监督评议工作。

在我区,人民监督员工作日趋专业化、规范化,对促进司法民主、加强人权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提高办案质量等起到了明显效果。

形成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的格局  

【现场直击】现场征集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

今年3月21日,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召集辖区的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进行座谈交流。“这已经成为我院的一项常态工作,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来听取我们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通报。”该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周志能向记者介绍。

不仅如此,他还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院里的重要会议,评议队伍建设,参与有关执法检查活动等等,让人民监督员全面监督检察院的工作。

作为该院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专职人员,周志能2005年调离反贪反渎工作一线,来到这个岗位,一干就是近7年。

“这是我院设置独立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时特别考虑的。我们选择熟悉自侦案件工作的同志负责,这样更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深入开展。”邕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阳说。 

【深度解读】“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我们是下了很大工夫的。”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普生表示,全区检察机关上下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10年底以来,自治区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全区检察机关围绕人民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在加大力度和提升效果上下工夫,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行向全面推行稳步过渡。

在机构设置上,2011年3月,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根据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决定报请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按照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的相同规格,独立设置自治区和地级市检察院、宁铁检察分院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县级检察院已成立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继续保留;未成立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截至目前,全区有14个市检察院、103个基层检察院设置了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从事人民监督员日常工作的人员有167人,其中南宁、来宾、百色、崇左市检察院等4个市院及56个基层院独立设置。

监督员信息在媒体上公布

【现场直击】2011年5月,一名群众从媒体上了解到贵港市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后,将一封举报职务犯罪的匿名信寄给了其中一名人民监督员。

这名人民监督员及时转交贵港市检察院,引起重视。该院组织力量对这一线索进行初查,对该市骨科医院李某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好处费3.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同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深度解读】目前,全区各级检察院把选任后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作为选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报刊、检察门户网站、社区宣传栏等,向群众公布人民监督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畅通人民监督员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渠道。

同时,自治区检察院和各市(分)院严格按照高检院下发的《规定》,“上提一级”进行选任。经公告、考察、公示等程序,全区选任人民监督员745人。

自治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陈国庆介绍,2011年,全区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选任中,都执行了新规定,同时自治区检察院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各地在开展人民监督工作中的创新做法。

2011年8月,防城港市检察院在全区检察机关率先开展了全市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成立了由该市市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委员会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8个部门的人员组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选任委员会审查及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了马崇辉等15人作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届人民监督员。这些监督员来自各级各部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全区市(分)院“上提一级”选任人民监督员积累了经验。

监督员意见显现“刚性”

【现场直击】今年4月底,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对一起单位行贿案进行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按程序提请人民监督员评议。

南宁市检察院选派3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案情、事实、证据的详细了解,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委员会充分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另一起案件的评议中,人民监督员则提出了与检察机关不同的意见。

2011年,靖西县人民检察院在组织人民监督员对该县财政局一名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拟作不起诉案进行评议时,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是:“不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

人民监督员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的证据不够充分,而且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后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建议作撤案处理。

随后,检察机关进行认真复核,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符合法律依据,决定予以采纳。  

【深度解读】2011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的162件中,经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157件,不同意5件。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3件。这显现了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刚性\’!”陈国庆说。

在日常工作中,全区各级检察院按照高检院《规定》的新要求,组织开展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这“七类案件和事项”进行监督。同时,在适用工作文书、给人民监督员提前阅卷、规范案件监督评议会用语、反馈案件办理结果等方面,各级检察院认真落实规范措施,确保监督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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